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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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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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账户

子账户${sub_account_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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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 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收益来源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证券公司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三)基金的分类

1 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运作方式的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混合基金、其他基金类别。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1)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2)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4)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的基金;(5)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3 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ETF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3)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QDII基金。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浙商证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30%。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 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合同对于巨额赎回的触发情况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浙商证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适当性匹配意见,但浙商证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了解基金产品情况、听取浙商证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六)投资者选择浙商证券销售的基金进行投资的,应当主动关注浙商证券披露的信息,以确保当浙商证券或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务状况发送变化时,能够了解到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重要事由,做好投资决策。

(七)基金投资人购买的产品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或者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在封闭期或者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投资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四、 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浙商证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可选项)、定额定投(可选项)、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浙商证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等相关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五)资讯服务。

  (六)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七)其他服务。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投资人基金业务主要包括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环节。

1、开立基金账户。投资人到营业网点或通过互联网开立资金账户、基金账户、接受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领取或通过互联网在线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办理第三方存管相关手续;

2、认购/申购基金。开户成功以后,投资人须按浙商证券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办理时间内提出认购/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浙商证券受理投资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浙商证券确实接收到该申请。认购/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设置基金分红方式。对于已经购买的基金,除特别规定了某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购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再投资(即红利再投资);

4、赎回基金。投资人须按浙商证券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浙商证券必须有足够的相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浙商证券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浙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投资人还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浙商证券相关业务规则, 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等业务;

6、基金交易的具体规则请您登录我司网站进行查询,您也可以拨打我司客服热线95345咨询。需要提醒您的是,相关业务规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六、 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浙商证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具体联系方式详见浙商证券交易前台的页面展示),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址http://www.csrc.gov.cn/zhejiang/index.shtml联系电话:0571-88223924,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 ,邮编:310020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www.amac.org.cn,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9层,邮编:100033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协议各方可根据所投基金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提起诉讼或仲裁。

由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含公告)等除明确产品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还可能存在部分限制性条款,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浙商证券承诺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浙商证券基金销售资格。

本《权益须知》有关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要求或浙商证券业务情况的变化不时修订,相关修订以浙商证券更新为准。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吴承根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 
邮编:310016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的各项内容,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基金投资人的各项权益,本人明白投资基金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签字):${user_name}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ranch_name}

签署日期:${date}                       签署日期:${date}

 


浙商证券营业部客户服务卡


证券经纪人/理财顾问姓名和编号:


客户资料栏

开户情况

预约时间

 

预约确认人

 

资金账号

 

客户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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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户     □重开户

开户经办人

 

确认栏

客户确认

感谢您选择我们作为您参与证券投资的渠道,请你在签署相关协议前,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并予以确认:

一、本公司明确要求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向投资者出示相关证件,并引导您前往营业场所开户,请您仔细核实。

二、请您妥善保管各类密码,我部禁止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并私下与客户签署全权委托代理协议。

三、证券经纪人与我公司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非本公司内部员工,我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包括:1、向客户介绍本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4、向客户传递由本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5、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四、证券经纪人的禁止行为包括:1、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2、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或者操作客户账户;3、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4、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作出承诺;5、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者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6、损害客户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7、接受客户全权委托;8、欺诈误导客户;9、迎合客户的违法违规要求;10、为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五、如证券经纪人向您服务过程中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您可通过有效途径向本公司进行投诉。本风险仅适用于明确我公司、证券经纪人、客户的关系,并不能提示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所有风险

六、对账单寄送:提供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信息  □需要  □不需要

需要通过 □ 按季 □ 按月 以□信函□短信□电话的方式获得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信息。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上述风险提示,并已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和禁止行为。自愿接受               为本人(证券经纪人/理财顾问),为本人提供日常相关服务。

 

客户签章:

                                                             

对账单寄送:提供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信息  □需要  □不需要

需要通过 □ 按季 □ 按月 以□信函□短信□电话的方式获得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信息

非预约客户/变更关系网点确认

运营保障经理

 

日期

 

财富管理中心经理

 

日期

 

合规专员

 

日期

 

营业部负责人

 

日期

 

备注栏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尊敬的客户,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金融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本人在此声明:${revenue_inmate_type}。

如未来出现税收居民身份变更的情形,将在30日内到浙商证券营业网点填报《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的完整信息进行重新声明,否则,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注: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投资者:${user_name}  

                                                              日期: ${date}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证券公司如发现您涉嫌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您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并进行变更。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请您按规定登记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配合金融机构核查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以便我们了解您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

如您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先前提交的证件信息、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的,或您因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账户开户条件的,亦或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资产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有权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五、合法合规参与证券交易

当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交易,自觉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如您的交易行为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证券公司有权对您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六、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建议您采取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等措施,防止计算机或手机等网上交易终端感染木马、病毒,避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由于您对自己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七、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或选择的服务有很多,其特点、潜在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投资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认为您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若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或证券公司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证券公司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八、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九、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您的全权委托。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或将账户全权委托、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如果您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授权代理人代您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我们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

十、防范信息欺诈

为保障您个人财产的安全,我们特此提醒您防范信息欺诈,不得将账户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不得点击未经核实的开户链接,不得将个人财产转至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或其他未经核实的收款账户,避免下载安装未经核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程序,您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十一、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您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二、证券公司客户投诉方式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或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95345 ;

传真:0571-87901955 ;

电子信箱:webmaster@stocke.com.cn ;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

                                            

                                              客户签字:${user_name}     

                         签署日期:${date}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user_name}                    

乙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3.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如实提供以往交易合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甲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及账户使用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处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7.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5.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营业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 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采取必要措施对甲方强化身份识别。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 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确认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其中,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可向乙方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上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基本信息时应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按照以下约定方式办理。

1.甲方通过非现场开户(见证开户和网上开户)的,可以通过非现场销户(见证销户和网上销户)或者至乙方营业场所现场方式办理销户;

2.甲方通过乙方营业场所现场开户的,应当至乙方营业场所现场方式办理销户,若甲方申请通过非现场销户(见证销户和网上销户),须与乙方协商,并征得乙方同意方能办理。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双方约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收取交易佣金并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的;

4. 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资金来源不明、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的;

5.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第六章 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没有作出选择或选择被认定为无效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确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杭州市上城区。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三十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到达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四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第三十五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还可以是书面、电话、短信、邮件、客户端或公告等方式。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甲方:${user_name}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date}       签署日期:${date}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投资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等)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章。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客户签字:${user_name}                                 

                            签署日期:${date}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user_name}                                        

乙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者进行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 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6.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7.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8.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就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其他委托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

第八条 甲方应当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交易日中午11301300非交易时间段,为防止时间误差,保持与证券交易所的联通,在1130-11351255-1300两个时间段内,乙方仍会将甲方的委托指令送至交易所交易主机,如甲方在这两个时间段先提交委托指令,后提交撤销委托指令,甲方的委托指令将处于"已报待撤”状态,甲方的委托指令和撤销委托指令将按照时间顺序被交易所交易主机接收,可能存在委托指令生效而撤单失败的情形,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成交情况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十五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股转A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甲方参与上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存托凭证网上申购,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时,在申购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日终(指T+2日24:00时整,下同)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甲方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并且,甲方同意,为了防止甲方中签后忘记预留足额可用资金缴款,乙方可自T+1日清算时起开始根据中签结果数据在甲方资金账户中冻结中签缴款资金,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交收扣款。如乙方已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T+2日15:00时前(不含15:00时),若甲方不愿对中签缴款资金进行冻结或冻结资金另有他用,可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为其解冻冻结资金。

为免疑义,甲方确认,尽管有上述约定,T+2日日终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原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甲方新缴入资金账户的资金、分红、股息、利息、赎回款以及包括上述甲方申请乙方解冻的资金在内的各类解冻资金等资金账户内的其他资金,下同)均可用于认购资金缴款,乙方可予以冻结和/或扣款。

第十七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九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及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佣金收取标准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另行约定。代收的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二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没有作出选择或选择被认定为无效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确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杭州市上城区。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已生效。

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甲方:${user_name}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date}       签署日期:${date}

 

 

 

 

 

 


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user_name}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ranch_name}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代理商,并以其所属的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请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之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   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第八条   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条   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列明的附件上签字盖章具有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投资者:${user_name}

日期: ${date}

 


"七不准”

浙江证监局规定:各证券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投资者适当性上应遵循"七不准”原则。

不准欺诈客户,不准误导客户,不准诱导客户,不准夸大宣传,不准虚假宣传,不准承诺保底,不准分担风险。

投资者警示

尊敬的投资者:

1.股市并非遍地黄金,新股未必都能赚钱,请勿听信传言,养成理性投资习惯;

2.买股票不是买彩票,要看公司的基本面和发展潜力,不宜盲目跟风;

3.应注重价值投资、关注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避免盲目"炒高市盈率新股”、"炒高价小盘股”、"炒绩差股”;

4.不要迷信"炒股高手”,时刻警惕非法投资咨询,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产品;

5.不要听信"内部消息”,不要迷信"重组题材”,广大投资者应避免盲目投资;

6.应关注上市公司的长期价值和分红回报情况,理性判断和选择股票;

7.应选择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不参加非法证券活动。

                                                                                               投资者:${user_name}                                                                                                    日期:${date}


特别风险提示

尊敬的客户,您在我公司开立了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要求,我公司特别向您提示以下风险,请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应当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违规使用他人账户、将本人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便利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且浙商证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限制转账、注销账户等措施。

二、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凡是凭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和资金转账等业务,均确认为您本人的操作行为。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请您实时关注账户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可致电浙商证券客服热线95345进行咨询,因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导致的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

三、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投资顾问等)无权且被禁止私下接受您的委托。请您不要私下委托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人买卖证券或进行任何操作,或将账户密码告知上述人员,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四、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证券公司未取得投顾业务资格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理财顾问、经纪人等)不得开展任何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五、浙商证券提醒您:浙商证券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文件必须经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加盖公司印章;任何仅有浙商证券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名,投资顾问签名等)个人签名但未加盖浙商证券印章的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文件对浙商证券均无法律约束力,且与浙商证券无关,因签署/履行上述文件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承担。

除依法开展的理财业务外,浙商证券及其分支机构均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等)。请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理财业务外,不要与浙商证券的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协议,不要委托浙商证券的任何分支机构、部门或个人代为受托理财,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七、浙商证券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投资顾问等)不得对您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任何人/任何机构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发生亏损或分担风险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依据的,且是无效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八、浙商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投资顾问等)不得参与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规活动,同时也不得为上述违规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场所、做见证人、做介绍人等)。浙商证券未授权任何工作人员进行上述违规行为。浙商证券提醒您不要参与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规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您本人自行承担,与浙商证券无关。

    九、浙商证券禁止且从未授权任何工作人员向您推荐非浙商证券代销的金融产品,在您购买产品前,您可以通过浙商证券官网、分支机构网点、拨打95345等途径查询我公司代销的产品相关信息。同时,浙商证券提醒您,如您接受浙商证券工作人员向您推荐的非浙商证券代销的金融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与浙商证券无关。

十、配合浙商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客户回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您与浙商证券建立业务关系时,请您配合浙商证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配合浙商证券因实施投资者适当性、账户实名、反洗钱、风险调查核实等工作对您进行的客户回访。如您不配合浙商证券的投资者适当性及客户回访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您拨打95345进行详细咨询。

 

客户确认书

一、本人确认,本人开立的证券账户为本人实名申请开立,未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本人未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未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存在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本人如违反上述规定,愿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且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限制转账、注销账户等措施。

二、本人知晓并充分理解,浙商证券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名,投资顾问签名等)不得从事以下行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理财,代客操作;为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等行为。本人保证不与浙商证券工作人员之间发生上述行为,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将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本人知晓并充分理解:浙商证券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理财顾问、经纪人等)未取得投顾业务资格不得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未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不得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本人知晓浙商证券任何工作人员违规进行上述行为是没有依据的,对浙商证券无法律约束力,且与浙商证券无关。同时,本人承诺不私下接受浙商证券员工投资顾问服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浙商证券无关。

四、本人知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已自行设置了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今后凡是凭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和资金转账等业务均视为我本人的操作行为;本人不应将密码告知任何人,本人将保管好密码,防止泄露,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五、本人知晓并充分理解浙商证券签署任何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文件必须经过浙商证券内部审批程序并加盖证券公司印章;任何仅有浙商证券工作人员个人签名(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名,投资顾问签名等)但未加盖浙商证券公司印章的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文件均对浙商证券无法律约束力,且与浙商证券无关,因签署/履行上述文件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本人自行承担。

六、本人知晓并充分理解浙商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投资顾问等)不得参与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规活动,同时浙商证券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得为上述违规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场所、做见证人、做介绍人等)。本人知晓浙商证券任何工作人员违规进行上述行为是没有依据的,对浙商证券无法律约束力,且与浙商证券无关。同时,本人承诺不参与场外配资、非法集资等违规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浙商证券无关。

 

声明: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特别风险提示》、《客户确认书》内容。

                                                              投资者:${user_name} 

                                                               日期: ${date}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的相关风险,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其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风险警示股票为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避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载明该主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该项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该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主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声明:本人确认已知晓并理解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已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字/盖章):${user_name}

                                                                       日期:${date}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主板的相关风险,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 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 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 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 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 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 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 格或者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 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当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 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 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 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 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 应当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 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 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 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 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 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 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 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 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 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 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 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 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风险警示股票为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 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 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30%、60%,以及 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 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 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 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 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 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 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 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 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 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 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 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 主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 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 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 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 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主板股票交 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 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声明:本人确认已知晓并理解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已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字/盖章):___${user_name}_________

                                  日期:____${date}________



电子签名约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法律依据,以安全、高效、便利为原则,甲方(投资者)、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甲方申请办理业务,在业务规则允许范围内,需要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章 电子签名风险揭示书

 

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本章。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投资者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5、如果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6、投资者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协议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上述风险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电子签名的所有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甲方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会因此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二章 电子签名约定

 

1、甲方为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产品账户、理财账户等一个或多个账户,且账户资料齐全、账户使用状态正常的投资者。

 

2、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甲方申请办理的业务或购买的产品适用电子合同的,甲方可使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3、本约定书签订后,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风险揭示书或电子文书的,视为签署合同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或纸质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纸质文书。

4、甲方在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或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拟申请办理业务或购买产品的特点、风险收益、投资方向等内容,确认自己所参与的业务或购买的产品的风险等级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仔细查阅合同或文书。确认无误后,再按系统提示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合同或文书。

5、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经甲方密码登陆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甲方本人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6、当本约定书第一章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或甲方网络设备所导致的风险事项发生时,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乙方总部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确认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上城区,且双方对于将杭州市上城区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不提任何异议。

 

8、本约定书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经签署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个人客户签字):${user_name}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ranch_name}

                                             

                                

            

    

签署日期:${date}      签署日期:${date}

 



浙商证券开户隐私协议

 

浙商证券网上开户(以下简称"浙商开户”)是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公司”)网上开户服务网上开户与现场开户相比,由于互联网环境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网络安全等问题,导致您开户失败、相关信息被第三方非法获取等风险。浙商证券尊重并保护所有使用服务的用户个人隐私权为了给您提供更准确、更有个性化的服务,浙商证券会按照本隐私协议的规定使用和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浙商证券将以高度的勤勉、审慎义务对待这些信息。除本隐私协议另有规定外,在未征得您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浙商证券不会将这些信息对外披露或向第三方提供。浙商证券会不时更新本隐私协议。您在浙商证券开户即视为您已经同意本隐私协议的全部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一)在您注册浙商开户帐号时,您根据浙商开户要求提供的个人注册信息,如手机号等。

(二)在您使用浙商开户服务时,您上传的信息,如照片等。

(三)在您使用浙商开户网络服务时,浙商开户会自动接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地理位置、访问日期和时间、软硬件特征信息及您需求的服务记录等数据。

(四)浙商证券通过合法途径从商业伙伴处取得的用户个人数据。

 

二、信息使用

(一)浙商证券不会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提供、出售、出租、分享或交易您的个人信息,除非事先得到您的许可,或该第三方和浙商证券(含浙商证券关联公司)单独或共同为您提供服务,同时我们将要求该第三方和浙商证券关联公司按照我们的隐私权政策并采取其他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为我们处理上述信息。

(二) 浙商证券亦不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手段收集、编辑、出售或者无偿传播您的个人信息。任何浙商开户平台用户如从事上述活动,一经发现,浙商证券有权立即终止与该用户的服务协议。

(三)为服务用户的目的,浙商开户可能通过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向您提供您感兴趣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您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或者与浙商证券合作伙伴共享信息以便他们向您发送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

(四)为产品开发和服务优化的目的,浙商开户可能通过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如当浙商开户系统发生故障时,我们会记录和分析系统故障时产生的信息),优化我们的服务,进行软件认证、升级等。

(五)为安全保障的目的,浙商开户可能会将您的信息用于身份验证、安全防范、反诈骗监测、存档备份、客户的安全服务等用途。

 

三、 信息披露

在如下情况下,浙商证券将依据您的个人意愿或法律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的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一)经您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

(二)为提供您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您的个人信息;

(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

(四)如您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浙商开户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披露;

(五)其它浙商证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网站政策认为合适的披露。

 

四、信息存储和交换

浙商开户收集的有关您的信息和资料将保存在浙商证券及()其关联公司的服务器上,这些信息和资料可能传送至您所在国家、地区或浙商证券收集信息和资料所在地的境外并在境外被访问、存储和展示。

 

五、信息安全

在浙商开户上的账户信息均有安全保护功能,请妥善保管您的账户资料。浙商开户将通过对用户信息进行加密等安全措施确保您的信息不丢失,不被滥用和变造。尽管有前述安全措施,但同时也请您注意在信息网络上不存在"完善的安全措施”。因此,尽管我们通过商业上可接受的方式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但仍无法保证信息的绝对安全。

 

六、信息管理

(一)您可以在使用浙商开户服务的过程中,访问、修改和删除您提供的注册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也可按照通知指引与浙商开户联系。您访问、修改和删除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方式将取决于您使用的具体服务。

(二)我们将按照本政策所述,收集、使用您的信息。如您认为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要求我们删除。如您发现我们收集、存储的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您也可以要求我们更正。请通过本政策列明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三)在您访问、修改和删除相关信息时,我们可能会要求您进行身份验证,以保障帐号的安全。

(四)请您注意,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时所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除非您删除或通过系统设置拒绝我们收集,否则将在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期间持续授权我们使用。

您可以通过删除信息或在软件中进行隐私设置等方式改变您授权我们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您也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撤回我们继续收集您个人信息的全部授权。请您理解,当您撤回同意或授权后,我们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撤回同意或授权所对应的服务,也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撤回同意或授权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您注销账号时,我们将停止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保存至您账号注销之日后的一个月。如您在前述一个月内没有要求我们恢复您的账户或您明确向我们表述不再恢复您的账户,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

(六)请您理解,由于技术所限、法律或监管要求,我们可能无法满足您的所有要求,我们会在合理的期限内答复您的请求。

七、本隐私政策的更改

(一)如果决定更改隐私政策,我们会在本政策中、浙商证券网站中以及我们认为适当的位置发布这些更改,以便您了解我们如何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哪些人可以访问这些信息,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会透露这些信息。

您使用本软件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浙商证券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后,如果您继续使用浙商开户,即视为您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如果您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应当停止使用浙商开户。

(二)如果您对本隐私政策或数据处理有任何问题或顾虑,请联系我们。您可以拨打下方客服热线与我们联系。

 

浙商证券客服热线: 95345


更新日期:2021922

生效日期:202192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个人客户

机构客户

甲方
  (投资者)

客户姓名

${user_name}

客户名称


证件类型

${id_kind}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id_no}

证件号码


证券资金账号

${fund_account}

证券资金账号


乙方
  (证券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
  (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分行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合作,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乙方和丙方接受甲方指令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丙方存管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乙方和丙方办理信息更新手续。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同意选择丙方作为其指定证券资金账户唯一有效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办理行。本协议生效及存续期内,甲方应终止在其他银行办理针对指定证券资金账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否则由此引起的资金风险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具有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乙方在丙方开立专户集中管理,形成乙方对甲方的负债,乙方对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中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负责。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银证转账交易审核、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简称"管理账户”,又称"簿记台账”)指丙方为甲方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的与其在乙方证券资金账户一一对应的簿记台账,用于记录甲方在证券资金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该管理账户不构成丙方对甲方的负债。管理账户根据甲方成功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记录,以及乙方在当日营业结束后提供的甲方证券交易轧差清算数据、结息数据进行更新。

第六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

第七条 甲方须凭与其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的同名借记卡办理与本协议项下服务有关的业务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与其借记卡建立对应的银证转账关系(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八条 甲方须凭其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与本协议项下服务有关的业务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与其银行结算账户建立对应的银证转账关系(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九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集中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及清算交收

第十条 证券交易等事项,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丙方不提供证券交易代理有关的服务

 

第四章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及查询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享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自由。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须通过乙丙双方提供的银证转账服务办理。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将该资金存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第十二条 乙丙双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的营业时间为证券交易日9:00至16:00。营业时间如有变动,以乙丙双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甲方可通过丙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具体服务渠道由乙方安排)(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十四条 甲方可通过丙方网上银行或至其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在丙方网点办理时,应向丙方提交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支付凭证,同时须在凭证上注明所办理的业务为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以及收款人,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十五条 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银证转账(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十六条 乙丙双方目前仅提供人民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其他币种的服务不在本协议的范围内,如有变更以乙丙双方的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时,乙方和丙方须及时办理。如因以下情况导致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失败,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非营业时间内;

2、甲方转账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转账金额超过其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

3、甲方转账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转账金额超过其证券资金账户可取余额或管理账户当前余额;

4、甲方转账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虽然转账金额未超过其证券资金账户可取余额或管理账户当前余额,但超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5、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现司法冻结、挂失止付、密码锁定等不正常状态;

6、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出现司法冻结等不正常状态;

7、其他法定或协议约定导致该账户资金不能正常划转的情形。

第十八条 乙方通过手机APP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丙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甲方提供截至上一交易日的管理账户余额查询服务(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二十条 丙方通过网上银行为甲方提供截至上一交易日的管理账户余额查询服务(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五章  服务的开通、撤销及有关账户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手机APP,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并办理银证转账和管理账户的服务开通手续。服务开通前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在丙方持有或新开立同名借记卡。甲方在乙方和丙方所属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受理网点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等乙丙双方要求的资料(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须在丙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银证转账服务和管理账户的开通手续。服务开通的前提是甲方已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应与证券资金账户的户名、证件号码一致。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服务开通等手续时,应向受理网点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或法人授权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乙丙双方要求的资料(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二十三条 当甲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本人亲自及时至丙方和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时,甲方须先至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借记卡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和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至丙方和乙方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变更时,甲方须先至丙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从甲方向丙方提出变更申请直至乙方处理完毕期间,甲方暂时不得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因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和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的借记卡时,须本人亲自至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变更在丙方开立的借记卡后,以变更后的本人借记卡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二十六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时,须至丙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变更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后,以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二十七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即撤销本协议项下的服务),需先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资金完成转账后第二个交易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然后才能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如果甲方没有及时至乙方重新指定新存管银行,则乙方将视甲方为睡眠客户,指定专门的存管银行进行资金存管,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即为撤销。

第二十八条 甲方如需撤销证券资金账户,需先到乙方申请销户,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将其证券资金账户全部余额转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在资金完成转账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到乙方办理销户,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即为撤销。

第二十九条 甲方如需办理银行借记卡销户,应先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撤销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三十条 甲方如需办理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应先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撤销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撤销后,甲方的管理账户自动销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第三十三条 监管规章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甲方应终止本协议的情形出现时,乙方或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四条 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原因终止本协议,乙方和丙方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账户手续。自乙、丙双方向甲方发出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三十六条 如乙方和丙方解除合作关系,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通过双方的营业场所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公告,乙方和丙方解除合作关系之日起本协议终止。甲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服务撤销手续,逾期未办理乙方和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清算交收主体职责,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导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如因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账户差错或乙方开立于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过错造成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清算交收数据、结息数据等以乙方记录为准。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和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如因乙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造成甲方和丙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以丙方数据为准。甲方如有异议,由乙方和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如有差错则由乙丙双方按照约定进行调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如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差错致使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不当增加,甲方不得动用且应立即归还丙方上述不当增加的资金,如甲方未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上述义务,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丙方各机构开立的账户内资金。

第四十三条 如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差错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本协议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和/或丙方根据过错原则,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借记卡取款密码、证券资金密码、证券交易密码以及各交易渠道登录密码,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或证券交易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泄露及甲方其他行为造成的损失(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四十六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预留银行印鉴及支付凭证,任何使用有效支付凭证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预留银行印鉴及支付凭证保管不善及甲方其他行为造成的损失(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四十七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密码、资金账户密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若甲方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四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和丙方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交易。

第五十三条 个人信息授权条款(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1、甲方同意并授权,丙方可基于履行本合同、进行服务管理及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之必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下述甲方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甲方个人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甲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和证件地址、民族、甲方在我行的客户号等。

(2)账户信息:包括甲方名下签约银行账户信息、证券资金账户信息等。

(3)联络信息:包括甲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4)金融交易信息: 包括甲方签约证券公司、签约渠道、银证转账交易时间、币种、金额、笔数信息等。

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甲方个人信息,对甲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除下述情形外,丙方不得将甲方上述信息提供给除乙方外的第三方:

(1)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3)丙方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资产证券化等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进行提供的。

上述情形下的提供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3、甲方可以依法向丙方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丙方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甲方发现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甲方如拒绝配合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活动或恐怖融资,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

第五十五条 乙、丙双方应相互配合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等相关监管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按对方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尽职调查要求,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等。乙、丙双方任一方如拒绝配合对方开展尽职调查,或一方发现对方的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一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对方或其相关交易/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或恐怖融资,或一方的交易涉及违反有关制裁规定,对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第五十六条 乙方、丙方承诺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甲方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也未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控制,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不从事违反联合国、中国和其他甲方认为需适用的制裁规则的活动,不为前述活动提供便利,并配合甲方开展反洗钱及制裁合规尽职调查。如乙方、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收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甲方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者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或从事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甲方认为需适用的制裁规则的活动,或为前述活动提供便利,或拒绝配合提供反洗钱和制裁合规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并保留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七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项下甲方借记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第五十八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项下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仅适用于机构客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系统记录资料。

第六十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一条 丙方保留对向甲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收取费用的权利,但丙方应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公告,如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撤销本协议项下服务,如甲方未撤销或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相关收费。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则出现修订,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则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三条 如乙方或丙方的业务规则出现变化,则以最新公告为准。如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撤销本协议项下服务,如甲方未撤销或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变化后的业务规则。公告通知自在乙方、丙方营业场所或其他官方渠道公布后的规定时间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且签约渠道已向甲方回显"签约成功”等相关字样,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乙方或丙方向甲方出具签约成功的回单。

2、甲方为个人客户,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客户,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3、乙方和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5345)、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66)、丙方营业网点等方式进行咨询。乙方和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甲方自愿签署本协议。

甲方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收费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以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5345)、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66)、丙方营业网点进行投诉,乙方或丙方将及时受理。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银行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甲方资料

甲方(客户)姓名

${user_name}

证券资金台账


证件类型和号码

${id_kind}

 

证件号码

${id_no}




乙方资料

名      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邮政编码

310020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热线

95345




丙方资料

名      称

中国农业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支行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号码


网上银行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 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 存管甲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 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 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

(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 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 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本约 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 法。

(四) 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 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 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 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 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 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 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 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丙方声明如下:

(―)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 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客户证券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 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 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 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 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 理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账户)是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 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 变动明细,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以及对账单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资金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第六条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 来结算的存款账户,主要以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存折为载体。甲方存入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先将资金 存入该账户;甲方取出证券交易结 算资金的,只能回到该账户。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方不再为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 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

第八条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资金账户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 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在开设资 金账户的同时,应自行设置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

第九条甲方选择丙方作为其 存管银行,需先在丙方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

第十条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 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当甲方是 自然人户时,甲方应提供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资金/证券账户卡、同名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存折(按丙方 有关规定办理),方及丙方须校验甲方资金密码和银行密码,丙方 在其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资金管理 账户,同时建立甲方资金账户、资 金管理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 对应关系。

当甲方是机构户时,方应提 供法人身份证明文件、资金/证券 账户卡、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及丙 方须校验甲方资金密码和预留印鉴,丙方在其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 资金管理账户,同时建立甲方资金 账户、资金管理账户与银行结算账 户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甲方办理深市证券 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 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二条甲方可以通过在乙 方已申请开通的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 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 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 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 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账户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自助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 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 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 须在査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方逾期未办理査询或未对有 异议的査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七条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 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方需为 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 易,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八条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代理人到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

第十九条当甲方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二十条甲方可通过丙方柜 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也可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 行、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方式 (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

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 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对机构客户丙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方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后,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可通过其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将资金转入。甲方提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需先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手续,丙方将其转出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 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从其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方转出 交易结算资金的限额,按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甲方提取签约银行结 算账户内的资金限额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甲方(机构客 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并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

第二十四条若甲方为机构客 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其对应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五章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五条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和场外交收主体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 整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六条若甲方对其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丙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七条当甲方需要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方变更姓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等重要信息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资金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资金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八条当甲方需要变更资金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 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方变更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九条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将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余额清零,甲方资金账户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如果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重新指定新存管银行,期间发生客户卖出交易或客户结息业务,则乙方指定专门的存管银行进行资 金存管。

第三十一条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时,需依照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甲方办理资金账户及资金管理账户销户按以下次序 办理:先到乙方办理资金账户销户,然后再办理资金管理账户的销户手续。如果甲方没有办理资金账户销户,不得办理资金管理账户销户。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三条甲方在乙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出具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 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三十五条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协议终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或丙方可终止本协议:

(一) 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 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 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 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三十七条 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 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和丙方办理资金账户和资金管理账户销户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 期间,乙方、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 卖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九章甲、乙、丙三方 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九条方因主观过错 未有效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 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如因甲方证券投资 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差错导致 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根据责任认定,由责任方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丙方因未履行存 管银行的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丙方资金汇划 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丙方需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 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担保、冻结、扣划以及监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 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方未切实执行 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五十一条等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五条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并应甲方要求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单。

第四十六条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 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七条乙方、丙方对甲 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 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 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若甲方遗失证券 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 证券和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 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 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由 甲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因乙方、丙方不可 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 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因互联网上传输 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 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 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 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 方、丙方应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 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 托、自助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 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三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 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四条当第五十条、五十一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 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五条方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 的风险。

第五十六条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 为承担责任。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七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 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仲裁。提交               (仲

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丙方按照银行借记卡(存折)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有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条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 证等资料。

第六十一条本协议签署后, 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 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 继续有效。

第六十二条本协议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増补,修改或増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 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 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丙方加盖证券代理业务专用章;

3、 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并加盖相应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方协议(网络版)

 

甲方(客户)姓名:${user_name}  证券资金台账:

证件类型:${id_kind}                证件号码: ${id_no}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E – mail: /                   联系电话:/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邮政编码:310020

客户服务中心: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剧院路66号   

邮政编码:310016

电话银行号码:95588                

网上银行:www.icbc.com.cn/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资金台账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负责。甲方在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须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的与其在乙方证券资金台账一一对应的管理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在证券资金台账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该管理账户不构成丙方对甲方的负债义务。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和对账服务。

第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乙方不再直接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甲方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行转证券交易将资金转到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甲方取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证券转银行交易转回到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按乙方要求签署开户相关文件;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关系签约手续,个人客户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证券资金账号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以及丙方要求的相关资料,机构客户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或授权经办人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资金账号以及丙方要求的相关资料,并已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和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和在丙方设置的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乙方提供的其它渠道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甲方中的个人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等乙方要求的资料,在乙方柜台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渠道办理密码重置。

第九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或证券资金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乙方仅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合规的委托指令,并有权拒绝接受并执行甲方发出的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触犯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委托指令;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乙方提供的其它渠道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六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七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在正常交易时间内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个人客户可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智能终端等渠道,机构客户可通过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渠道(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渠道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业务;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证券转银行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网上银行认证规则

第二十一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三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到丙方柜台申请办理。甲方中的机构客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成功变更户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并重新签署相关文件,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中的机构客户不能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户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在乙方柜台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证券转银行的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证券转银行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确认资金台账余额为零,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单服务。

第三十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三十八条  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九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甲方银证转账造成的差错事故,乙方根据丙方对账数据对客户证券资金台账进行调账,丙方需予以必要的配合。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五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六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对账功能。

    第四十七条 乙、丙双方将按照监管规定,共同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甲方通过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应遵守丙方电子银行章程、相关协议,并按照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办理。

第四十九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系统登录号(会员号、注册卡号/登录ID、证券资金账号、证券账户账号、银行结算账号等)和相关密码的保密。乙方、丙方对使用系统登录号及密码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系统登录号及密码失密或其他非乙方、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关于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信息的文件及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若甲方变更身份证信息,应及时向乙方办理身份证信息变更等手续,在身份证信息变更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交易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和乙丙双方的相关规定要求,办理证券资金台账、银行结算账户的身份信息核实和完善手续。因甲方未按照乙丙双方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办理身份信息核实和完善等相关手续,导致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异常,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七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八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九条  当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二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四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子记录资料。

第六十五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规定或实际开展业务,需修改或增补的,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其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或其官方网站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如有涉及丙方的投诉咨询事宜,可通过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第七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三方签署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以电子方式签署。当甲方在乙、丙双方可提供的渠道端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时,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采用电子方式签署该网络版协议,与其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签署页(三方)

NqZS

甲方声明和签字:

兹声明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完全同意和接受该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该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方姓名/名称:${user_name}

 

证件类型和号码:${id_kind} ${id_no}

甲方客户号:

 

方资金账户,

公司代码

营业部编码:

个人客户签名:

机构客户加盖留存乙方的印章:


机构客户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日期:

 

 

 

       乙方(证券营业部)签章:

${date}

 

 

 

 

 

 

 

 

 

丙方(存管银行授权机构)签章:

${date}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方协议

本协议书由客户(以下称:甲方,姓名/名称参见本协议书的签署页)、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共同签署。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 法》、《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沪、深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方声明

第一条方声明如下:

(一) 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应按照 釣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甲方清楚认识证券市场投风险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风险,甲方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风险。

(五) 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免责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 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丙方声明如下:

(一) 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二) 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 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客户证券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迸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方在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应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第五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的与其在乙方证券资金账户一一对应的管理账户,用于记录 方在证券资金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该管理账户不构成丙方对甲方的负债义务。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和对账服务。

第六条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乙方不再直接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 取服务。甲方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资金转到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方取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回到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证券资金账户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经纪业务客户文本,乙方经纪业务客户文本中所称的资金账户或证券交易账户即为本协议的证券资金账户。

第八条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客户卡,并 遵照乙方相关业务流程办理签约手续;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 证明文件、银行借记卡(机构客户凭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丙方应校验甲方在丙方设置的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九条甲方证券资金账户设有资金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乙方提供的其它方式修改。如果密码遗 忘,方可以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客户卡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条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 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账户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对账单;担任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甲方证券资金账户设有交易密码,甲方修改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办理,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电话委 托、网上委托等方式自行修改。

第十三条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五条方应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查询委托结果,当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六条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应与甲方另行签署相关文件并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七条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需本人在正常交易时间内亲自到乙方柜台办理,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应由被授权人持授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被授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委托书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

第十八条当甲方证券资金账户出现买卖异常时,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九条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 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 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业务 (如果甲方从乙方转出资金超出一定数额需提前进行预约);甲方(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柜面银证转账服务办理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转出业务(如果甲方从乙方转出资金超出一定数额需提前进行预约)。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银证 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 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应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 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

第二十一条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二十二条方应尽可能在乙方和丙方开通多种银证转账方式(以乙方和丙方提供的为准),并熟悉乙方发起和丙方发起的银证转账业务操作流程,以便在某单一方式出现故障时及时采用其它方式进行转账交易。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三条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四条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五条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 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证转账。

第二十六条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 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证转账。

第二十七条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余额清零,方撤销原存管银行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

第二十八条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二十九条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账户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单服务。

第三十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和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④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账户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五条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三十八条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九条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托管职责、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风险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0

第四十一条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账户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的直接损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五条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六条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对账单。

第四十七条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司法程序除外。

第四十九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客户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和客户卡,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四条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的情况,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根据丙方的日终对账数据对甲方账户及时予以调账。

由于乙方或丙方系统故障造成甲方银证转账错误,以致甲方证券资金账户出现透支的,甲方应在次一交易日14: 00以前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补足资金,方如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足资金,乙方有权将甲方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卖出,尚有不足的,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六条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应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 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当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八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 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签订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二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三条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本协议所涉及的证券交易事项未尽事宜及本协议未涉及的证券交易事项均以甲方与乙方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代理买卖协议约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自三方签署生效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发生,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止。

第六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 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方加盖柜账户户业务专用章或业务用章、丙方加盖证券代理业务协议专用章或业务用章;

3、 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三方协议书

 

甲方(客户)姓名${user_name}    证券资金台账:

证件类型: ${id_kind}               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id_no}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         邮政编码:310020

客户服务中心: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_      _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号码: 95533              网上银行:www.ccb.com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和加黑加粗条款的内容,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银行承担的前述保管职责,仅限于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以及对账单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第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甲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系统随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按照乙方流程办理。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一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五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七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八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代理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甲方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

第十九条  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此处特指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转到其在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甲方(此处特指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此处特指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等相关交易规则。

第二十四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交收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收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六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必要时,乙方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八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九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办理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单服务。

第三十三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二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丙方因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丙方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九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并定期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单。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等文件。

第五十四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八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九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当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五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六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三方签署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指情形发生之日。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丙方加盖证券代理业务协议专用章;

3、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并加盖相应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文本编码:CMBC-HT-1134(零售2022)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协议

 

甲方(客户): ${user_name}

证券资金台账:

有效证件类型:${id_kind}

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  ${id_no} 

      

(甲方为自然人时,在"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对应号码)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承根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

邮政编码:310020    

客户服务中心:95345  

网址:www. stocke.com.cn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高迎欣                              

地址: 北市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邮政编码: 100031                   

电话银行/客户服务号码:95568      

网上银行地址:www.cmbc.com.cn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甲方(乙方客户,下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已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    名词解释

1.1     存管银行,指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本协议项下指丙方或其权利义务承继人

1.2     主办存管银行,指乙方选择一家存管银行作为主办存管银行。除履行一般存管银行的责任外,主办存管银行还负责乙方与登记结算公司、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一级法人交收资金划付工作,并对交收资金划拨和结算备付金安全进行监督。

1.3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

1.4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简称"汇总账户),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为集中存管甲方交易结算资金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为甲方所有,只能用于甲方转账、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支取佣金手续费等用途。汇总账户是为乙方因代理甲方买卖证券而产生的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收账户、与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结算主体之间和与甲方之间的资金交收提供资金结算支持,以及按照乙方的指令进行划拨佣金、支付利息等业务的账户。

1.5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并与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存款账户。

1.6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的账户,与投资者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1.7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收账户,指乙方为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清算交收责任而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乙方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其他结算主体之间进行一级法人资金交收用途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只具有向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其他结算主体等的转账功能。

1.8     总分核对,指丙方履行存管职责,核对乙方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与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汇总余额之间的勾稽平衡关系。

1.9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及香港子公司。

1.10 其他结算主体,指由场外交易主体依法指定的、服务于场外交易业务的结算机构,如基金公司TA、债券发行人或承销人等。

1.11 场内交易指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品种。

1.12 场外交易,指证券交易所场外的交易品种,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债券网下发行的认购和兑付等。

 

2    三方声明

2.1甲方声明如下:

2.1.1 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1.2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2.1.3 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2.1.4 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1.5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或丙方已就本协议项下减轻或免除乙方或丙方责任等与甲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字体加黑加粗方式向甲方进行了合理提示,并已就该等条款及本协议其他条款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2.2乙方声明如下:

2.2.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如适用)。

2.2.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2.2.3 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2.3 丙方声明如下:

2.3.1 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

2.3.2 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2.3.3 丙方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2.4 其他

2.4.1 甲方在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签约、解约、存管账号变更、银证转账、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余额查询业务时,因乙方和丙方为甲方办理前述业务之必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接收丙方向乙方传递业务处理所必需的信息资料、交易指令并向丙方返回交易指令处理结果,以及在授权范围内向丙方提供甲方的信息资料;甲方授权丙方: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接收乙方向丙方传递业务处理所必需的信息资料、交易指令并向乙方返回交易指令处理结果,以及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的信息资料。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1)乙方收集并向丙方提供甲方以下必需信息资料:【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敏感个人信息:银行账户号码、查询密码(加密)、证券资金账号、交易金额、银证转账交易明细信息】,以及甲方依据乙方业务需求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有):【个人信息:性别、国籍、出生日期、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乙方为甲方向丙方传递以下交易指令:【甲方通过乙方申请签约、解约、存管账号变更、银证转账、证券资金账号及交易明细查询等交易指令】。

(2)丙方收集并向乙方提供甲方以下必需信息资料:【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敏感个人信息:银行账户号码、证券资金账号、证券资金账号密码(加密)、交易金额、银证转账交易明细信息】;丙方为甲方向乙方传递以下交易指令:【甲方通过丙方申请签约、存管账号变更、银证转账、证券资金账号及交易明细查询等交易指令】。

2.4.2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和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按照甲方通过丙方和乙方传递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向丙方和乙方反馈交易指令处理结果和上述信息,甲方理解,前述授权范围内的信息均为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服务所必需的相关信息,或者甲方依据乙方业务需求要求反馈的相关信息。

出于解决纠纷而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举证和存证的需要、履行法定义务或配合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配合提供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可依法向前述司法机关、国家有权部门等相关机构提供甲方信息。

乙方和丙方承诺获取甲方上述信息资料仅用于本授权书约定范围的服务,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乙方、丙方另行取得甲方有效授权的除外)。

2.4.3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解约方式撤回上述授权,撤回授权后不影响乙丙双方基于甲方的同意已进行业务的处理效力。

甲方关于上述个人信息的授权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及/或丙方服务终止之日、或甲方对乙方及/或丙方撤回授权之日止。本授权有效期结束或终止后,不影响乙丙双方依照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甲方信息及处理情况记录保存。

2.4.4 乙方承诺,对因履行本协议而处理的甲方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丙方应妥善保管所获得的甲方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至本协议项下业务解约之日止5年,如遇客户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之日起10年。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2.4.5 甲方知悉并理解在撤回授权、乙方及/或丙方停止提供全部授权业务相关产品或服务、保存期限届满等法定情形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或丙方删除授权范围内的甲方个人信息,乙方及/或丙方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甲方个人信息及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未届满的,待保存期限届满后删除,或删除甲方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乙方及/或丙方将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处理。

乙方、丙方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主动删除甲方个人客户信息。如乙方或丙方收到甲方关于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请求,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步删除/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同步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乙方/丙方获得了个人客户的独立授权,或删除甲方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乙方及/或丙方将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处理。

3    账户设置与管理

3.1   乙方总公司在丙方开立汇总账户。汇总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如下用途:(1)乙方在同一存管银行或在不同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之间划转;(2)乙方在同一存管银行或在不同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与客户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划转;(3)客户支付;(4)客户购买开放式基金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的产品;(5)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明文认定的用途。丙方对于乙方提出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划款请求不予受理。

3.2     乙方通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3.3     丙方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该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以及对账单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并非结算账户,甲方与丙方之间并不基于该账户或其记载的资金余额而产生实际的存款关系。乙方对于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履行清算和受托保管职责。

3.4     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先将资金存入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甲方取消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服务。

3.5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3.6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协议

3.7     甲方选定丙方作为其存管银行后,丙方出于管理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需要,在丙方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3.8     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甲方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机构客户凭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乙方及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随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或其指定渠道办理密码重置。

3.9     甲方办理深市/京市/股转系统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则。

3.10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开户系统和丙方网上银行办理证券账户开户及存管签约手续的,须遵守乙方和丙方相关业务规则。

 

4    证券交易代理

4.1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网上交易委托、手机App应用程序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4.2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4.3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网上交易系统、手机App应用程序等官方渠道办理。

4.4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网上交易委托、手机App应用程序等官方渠道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4.5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4.6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4.7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4.8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信息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

4.9   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4.10 证券交易代理相关事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    资金存取

5.1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银证转账业务,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其他渠道(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下同)办理银证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提供的柜面服务、网上银行、其他渠道,或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App应用程序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5.2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但以甲方银行结算余额为取款上限。

5.3   甲方只能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将资金转回到其签约时确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5.4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入(银行转证券)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入(银行转证券)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并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证券转银行)时,必须遵循乙方对资金转帐的要求。

5.5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亦视同变更。

 

6    清算和交收

6.1   甲方场内交易、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乙方事先预留的其他结算主体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6.2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7    变更和撤销

7.1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或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7.2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7.3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7.4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如果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重新指定新存管银行,期间发生客户卖出交易或客户结息业务,由此带来的一切账户异常情况等后果甲方自行承担。

7.5   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校验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密码。丙方系统通知乙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7.6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单服务。

7.7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7.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7.8.1 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7.8.2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7.8.3 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7.8.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7.9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7.10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8    委托代理

8.1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8.2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8.3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营业网点备案。

8.4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9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和义务条款

9.1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有效履行作为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主体的有关责任,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2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审报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3   如因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9.4   乙方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如因乙方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产生纠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9.5   丙方负责甲方的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管理,负责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和总分核对,根据甲方提供的交收资金划拨指令,办理资金汇划,切实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职责。

9.6   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7   因丙方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8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的规定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除法律规定情形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冻结、扣划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约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9.9   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9.10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9.11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并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服务。

9.12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与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丙方应免收汇划手续费。

9.13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丙方有过错的除外

9.14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9.15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及密码、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9.16 若甲方遗失身份证及其他账户相关资料,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9.17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18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9.19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在乙方开通柜面/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手机App应用程序委托等多种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9.20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9.21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9.22 甲方与丙方建立业务关系时,甲方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确保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诺不通过丙方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它违法活动。甲方与丙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甲方身份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及时通知丙方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丙方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时,有权对甲方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

9.23 当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检查要求、或乙方/丙方发现甲方交易异常、涉嫌违反前述规定等的,甲方应配合乙方/丙方调查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文件资料。甲方承诺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不从事洗钱、恐怖活动或恐怖融资、违反制裁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乙方、丙方开展尽职调查。如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乙方、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活动或恐怖融资、违反制裁规定等违法违规活动,或甲方拒绝配合提供乙方、丙方反洗钱和制裁合规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乙方、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并保留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9.24 如甲方对乙方或丙方存管事项有投诉或建议,可拨打乙方服务热线95345、或丙方银行服务热线95568

9.25 本协议约定的三方其他责任和义务。

 

10    协议的生效和修改

10.1 本协议为线下操作的,经乙、丙方加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及各自公章/合同专用章,并经甲方(适用于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甲方(适用于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2 如本协议为电子协议的,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乙方及丙方系统已成功记录甲方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时,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自助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勾选、点击确认、在乙方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表示甲方自愿签署并同意本协议。本协议项下甲方通过上述电子签名完成的任何系统电子数据的填写、提交或确认的,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表示甲方认可相关内容或同意相关行为目的,愿意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10.3 本协议由三方共同制定,对三方具有同等约束力,除本协议第10.4款、第10.5款和第10.6款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须经三方一致协商确定。

10.4 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10.5 丙方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业务规则变化、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或乙方/丙方业务变更等原因修改本协议时,将通过丙方网站(网址:【www.cmbc.com.cn】)、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提前7个工作日公告,其中,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进行公示,请甲方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并可通过丙方在线客服95568进行咨询,以上相关信息自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送达甲方。

10.6 甲方不同意上述有关变更,其有权以书面或其他丙方许可方式通知丙方终止本协议。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相关修订版协议修订版协议将于发布期限结束后生效

 

11    违约责任

11.1 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三方任何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协商解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1.3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12    不可抗力等

12.1 由于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或遇有其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火灾、疫情等),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除另有约定外,违约方依法对前述情形引发的守约方损失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责任。但因违约方过错引起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造成守约方损失的,不免除违约方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的,发生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2.2 如因前述不可抗力等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协议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等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等发生的书面证明。

 

13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3.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采取如下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的,应遵守仲裁申请时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未选择解决方式,则由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管辖: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其他      

14    通知和送达

14.1 本协议首页所列的各方地址或各方通知变更的地址适用于各方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保全、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4.2 各方同意在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并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4.3 各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在本协议中所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14.4 如乙方或丙方要求,甲方应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关通知、送达安排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15    其他事项

15.1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15.2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等渠道系统记录资料或线上平台页面显示内容。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15.3 乙方、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无论是各方签署、确认还是乙方、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乙方、丙方有关签约、交易委托、资金存取、费用等的纸制或电子/系统单据、纸制或电子/系统记录、线上平台页面显示等,均构成有效证据,甲方同意不因由乙方、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5.4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丙方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甲方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的哈希摘要存储于乙方、丙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甲方同意,为处理纠纷需要,乙方、丙方可自主决定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甲方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出于解决纠纷而办理公证及向司法机关举证的需求,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丙方为办理公证和举证将文本内容、甲方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和举证所必需的甲方个人及企业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如遇法律纠纷,乙方、丙方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解决纠纷目的,向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提供前述信息。

15.5 协议项下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不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15.6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7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约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协议》签署页)

 

 

甲方: ${user_name}                                 

 

 

乙方 (盖章)

${date}

 

丙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date}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签署页

NoZS

甲方声明和签字:

兹声明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完全同意和接受该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该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方姓名/名称:${user_name}

 

证件类型和号码:${id_kind} ${id_no}

个人客户签名:${user_name}

机构客户加盖留存乙方的印章:


机构客户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date}

日期:

 

乙方(证券公司经办机构)签章:

${date}

 

丙方(存管银行经办机构)签章

${date}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以下客户(以下称:甲方,姓名/名称参见本协议书的签署页)、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以及上海银行(以下称:丙方)共同签署,并于签署之日起生效。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客户交易结算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有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签订的其他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 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 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 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 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二) 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 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资金台账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负责。甲方在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须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9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的与其在乙方证券资金台账一一对应的管理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在证券资金台账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该管理账户不构成丙方对甲方的负债义务。丙方为甲方提供査询和对账服务。

第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乙方不再直接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甲方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证转账交易将资金转到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甲方取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银证转账交易转回到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时,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电子借记卡或银行存折(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乙方和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和丙方设置的证券资金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 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九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査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交易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撤销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査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査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方逾期未办理査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査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六条 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七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在正常交易时间内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十九条 甲方通过丙方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 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业务;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

第二十一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甲方变更预留印鉴应按照丙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三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査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证件信息,应先到乙方柜台申请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甲方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成功变更证件信息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证件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证件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可以直接到丙方柜台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姓名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涉及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的,甲方还应至丙方办理变更手续,在未成功办理变更前,甲方不能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六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如果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重新指定新存管银行,期间发生客户卖出交易或客户结息业务,则乙方将视同甲方为睡眠客户,指定专门的存管银行进行资金存管。

第二十八条 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丙方系统通知乙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

三十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 可终止本协议:

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事项时,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三十八条 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并办理有关手续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九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做出相应处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十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做出相应处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丙方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丙方的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甲方银证转账造成的差错,乙方根据丙方对账数据对客户证券资金台账进行调账,丙方予以必要的配合。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六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七条 乙方、丙方均应向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向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对账单服务。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安全。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九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保密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五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卡及个人银行电子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电子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个人银行电子借记卡/银行存折挂失后,同时暂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功能。

第五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应当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六条 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当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 步扩大。

第五十八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 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六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规定及乙方相关规章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二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方式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三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书面送达方式,采用专程送达的,为收件人签收之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以接受方确认回执发出之日;采用邮寄方式的,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起三日后即为送达。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三方签署甲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或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指任一情形发生。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 乙方加盖协议专用章、丙方加盖第三方存管业务专用章;

3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

4采用预指定方式的,甲方须持本协议银行联至丙方申请办理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多银行模式)业务,并取得经丙方确认的业务申请书客户留存联,本协议方能生效。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方协议

 

甲方(客户)姓名(名称)  ${user_name}   证券资金台账:

证件类型:${id_kind}                       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id_no}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邮政编码:310020

客户服务中心: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客服中心:                     网上银行:

 

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资金台账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负责。甲方在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须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的与其在乙方证券资金台账一一对应的管理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在证券资金台账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该管理账户不构成丙方对甲方的负债义务。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和对账服务。

第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乙方不再直接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甲方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证转账交易将资金转到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甲方取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银证转账交易转回到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浙商证券客户开户文本》及相关协议;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深沪两市的股东卡、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乙方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丙方校验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九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或证券资金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如甲方为个人投资者,需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六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七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在正常交易时间内亲自到场,如个人客户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业务;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在符合丙方结算账户管理要求及营业时间内,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网上银行认证规则

第二十一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三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合理的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到丙方柜台申请办理。甲方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成功变更户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户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户名或证件号码的,应前往丙方柜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且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为零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单服务。

第三十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但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提前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销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有权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失实或不符合要求;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监管部门认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及依据本协议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五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确保其资金划拨及指令真实、准确、完整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三十六条  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存管义务,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乙方资金划付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丙方相应损失,丙方不承担与资金划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有关的任何责任。如法定有权机关对甲方相关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甲方银证转账造成的差错事故,乙方根据丙方对账数据对客户证券资金台账进行调账丙方需予以必要的配合。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一条  乙、丙双方均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向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对账功能。

第四十二条  甲方通过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应遵守丙方电子银行章程、相关协议,并按照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办理。

第四十三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用户号(会员号、注册卡号/登录ID等)和密码的保密。乙方、丙方对使用用户号及密码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用户号及密码失密或其他非乙方、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未公开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乙方、丙方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尽可能采取措施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当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三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五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系统记录资料。

第五十八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三方签署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乙方加盖公章、丙方加盖业务章;

3.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

4.甲方须持本协议银行联至丙方申请办理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并取得经丙方确认的业务申请书客户留存联,本协议方能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三方存管协议书

                                                                                                                           

甲方(客户)姓名: ${user_name}        证券资金台账:

证件类型: ${id_kind}            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id_no}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网址:www.stocke.com.cn                    政编码:310020

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银行号码:95561     网上银行:www.cib.com.cn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
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 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 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
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
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以及对账单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第六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甲
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
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 甲方选定丙方作为其存管银行后,丙方出于管理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需要,在丙方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甲方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机构客户凭银行
存款账户开户证明等银行结算账户有效证明材料),乙方及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随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
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
密码重置。

第十一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
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
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
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六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
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八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
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九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
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

第二十条 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
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柜面银证转账服务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取出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
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
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结算账户利用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乙方签约的
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丙方并须校验甲方
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并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

第二十四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
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
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六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
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八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
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九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
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如果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重新指定新
存管银行,期间发生客户卖出交易或客户结息业务,则乙方将视同甲方为睡眠客户,指定专门的存管银行进行资金存管。

第三十一条 甲方通过乙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校验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密码。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
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
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单服务。

第三十三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监管部门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
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
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二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主体,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
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
存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如因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丙方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
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冻结、扣划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
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
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九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并定期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服务。

第五十一条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与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分)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以及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
账户与汇总分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丙方应免收汇划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
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三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
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应及时向丙
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
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九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
段。

第六十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一条 当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
的风险。

第六十三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
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乙方或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六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七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
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三方签署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 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乙方加盖非合同业务专用章、丙方加盖业务公章;

3、 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并加盖相应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浙商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甲方(客户)姓名:${user_name}      证券资金台账:

证件类型:${id_kind}              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  ${id_no}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      邮政编码:310020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银行号码:95595                      网上银行:www.cebbank.com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职责。银行承担的前述保管职责,仅限于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簿记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专户,由丙方根据乙方发送的证券交易轧差数据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丙方为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查询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对账单服务。

第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在此指甲方个人客户办理的借记卡或机构客户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甲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浙商证券客户开户文本》,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  甲方选定丙方作为其存管银行后,丙方出于监控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需要,在丙方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结算账户(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证券资金密码,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证券资金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随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一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六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八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九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指定交易。

第二十条  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遵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其证券交易指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设置系统模型,对甲方的证券交易指令进行异常交易审查或监测,同时履行交易所监管协同职责。当甲方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

第二十五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根据乙方数据,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七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八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   

第二十九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名称、证件类型、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

第三十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应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在重新指定存管银行成功前,甲方不能进行银证转账。

第三十二条  甲方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只能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丙方需校验甲方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密码。

第三十三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乙方系统将甲方结息信息发送丙方,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乙方系统将甲方解约信息发送丙方,日终时丙方正式解除甲方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与管理账户的对应关系,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

第三十四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二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冻结和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四十六条  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乙方、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由乙方调整证券资金台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交易指令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及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八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并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单,丙方发送对账单为收费业务,由甲方自行选择是否邮寄对账单。

第四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发起相关业务时,均使用在乙方的密码进行校验;甲方在丙方发起相关业务时,除发起客户签约、移植客户签约需校验乙方证券资金密码、丙方的银行账户密码外,发起其他相关业务时,只校验丙方的银行账户密码。

第五十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甲方在解除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与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或办理证券资金台账销户之前,不得办理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转账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四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八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九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当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五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六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出现下述情况的,本协议终止:1.根据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甲方变更存管银行的,自变更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2.根据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自销户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3.发生协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情形,自乙、丙双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具体方式由乙方安排)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且乙方及丙方电脑系统确定存管关系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丙方加盖第三方存管业务专用章;

3.甲方签约地点的营业网点(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申请书


 

 

甲方(客户名称):${user_name}

业务类型

建立存管关系

 

证券资金台账


银行结算号


币种

人民币

修改客户资料

变更银行账号

原结算账号


新结算账号


修改转账限额

单笔银转证限额



单日累计银转证限额



个人

客户

填写

证件类型

${id_kind}                                                

证件号码

${id_no}

机构

客户

填写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


乙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网址

www.stocke.com.cn

经办网点


委托电话

95345

丙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网址

www.bank.pingan.com.cn

经办网点

        分行                      支行

客服电话

40066999999

推荐人名称


员工编号


推荐人单位


银行或证券打印栏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甲、乙、丙三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   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议书》(附后),三方须共同遵守。

甲、乙、丙已认真阅读协议全文,并承诺认真履行各方权利义务。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诜钱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登记结算规则 的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 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方声明如下:

(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 形。

(二)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 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 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

资格。

(二)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 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丙方声明如下:

(一) 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

(二) 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 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客户证券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账户)是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 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以及对账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资金台帐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该管理账户不构成丙方对甲方的负债义务。

第六条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甲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只能回到该账户;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方不再为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

第八条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账户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应文件。

第九条甲方选定丙方作为其存管银行后,丙方出于管理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需要,在丙方第三方存管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条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机构客户为:授权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客户预留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客户预留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客 户预留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客户预留公章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客户预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 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码卡、证券资金账户卡(单)、同名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机构客户凭同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签署协议,丙方需甲方输入其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和在丙方设置的银行账户密码,按规则进行校验(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资金密码。

第三章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二条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账户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甲乙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甲方修改证券方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自助、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六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七条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八条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代理人到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

第十九条当甲方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条甲方可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也可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第二十一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方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后,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可通过其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将资金转入,也可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提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需先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手续,丙方将其转出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从其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甲方转出交易结算资金的限额,按乙 方的业务规定办理,具体以乙方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并加盖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网上银行认证规则。

第二十四条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 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 视同变更。

第五章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五条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六条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査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七条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情况下变更户名、证件号码或证件类型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得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八条当甲方需要变更资金账户户名、证件号码或证件类型等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方变更户名、证件号码或证件类型重要信息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 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得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九条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余额清零,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方证券资金账户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 指定存管银行之前若发生证券买卖交易,则甲方不能办理存管银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时,需依照银行相关规定办理,乙、丙双方系统联机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三十二条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账户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起,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 续,乙方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后,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服务。

第三十三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七章委托代理

第三十四条方在乙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业务时,应当出具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协议终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方或丙方可终止本协议:

1、 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3、 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资金账户销户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可不接受甲方的买卖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九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条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托管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 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如因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账户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 常转账支取的,根据责任认定,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丙方因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丙方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丙方负责査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査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六条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方如遇到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七条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査询功能及对账服务。

第四十八条甲方通过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应遵守丙方电子银行章程、相关协议,并按照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办理。

第四十九条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等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条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和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等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六条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当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八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五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或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丙方按照丙方 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十二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三条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网站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乙、丙双方加盖第三方存管业务专用章;

3、 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复核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或者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并加盖相应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


   4、乙方及丙方电脑系统均确认此业务生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NoZS

甲方(客户)姓名:${user_name}         证券资金台账:

证件类型:${id_kind}                证件号码: ${id_no}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邮政编码:310020

电话银行号码:400-830-8003

网上银行: www.cgbchina.com.cn

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方声明

第一条方声明如下:

(一)  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 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 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 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方声明如下: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

资格。

(二)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 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丙方声明如下:

(一)  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职责。丙方承担 的前述保管职责,仅限于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

(二) 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 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专户,由丙方根据乙方发送的证券交易乳差数据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丙方为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查询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对账服务。

第六条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在此指甲方个人客户办理的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甲方选定丙方作为其存管银行后,丙方出于监控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需要,在丙方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条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结算账户(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证券资金密码,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随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 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该签约手续同步对甲方通过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方 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有效。甲方通过丙方网上银行自助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的,本协议书丙方存联由甲方留存。

第十一条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二条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六条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七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方逾期未办理査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査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八条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九条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

第二十条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一条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柜面服务 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 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第二十二条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二十四条甲方(机构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转银业务,需向乙方预约。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

第二十五条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六条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七条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査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八条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和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信息手续。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

第二十九条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和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账户信息之前,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的转账。

第三十条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应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在重新指定存管银行成功前,甲方不能进行证券买卖交易和银证转账。

第三十二条甲方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只能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

第三十三条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方系统将甲方结息信息发送丙方,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乙方系统将甲方撤销存管银行信息发送丙方,丙方正式解除甲方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与管理账户的对应关系,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

第三十四条除发生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或因银证转账系统错误而发生资金划拨出现差错等情形外,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发生上述情形时,在甲方履行交易交收义务之前或退还 占用乙、丙方资金之前,乙、丙方有权限制甲方做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或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等交易。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九条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方授枚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议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四十二条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乙、丙三方的资任条款

第四十三条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

第四十五条如因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方有过错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乙方对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未计付或少付利息,乙方应及时补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七条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髙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冻结和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四十八条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乙、丙方负责査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乙方负责査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九条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交易指令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及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査询功能,并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服务。

第五十一条甲方在乙方发起银证转账业务时,只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密码;甲方在丙方发起银证转账业务时,只校验甲方在丙方设置的密码。

第五十二条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三条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四条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甲方在解除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与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或办理证券资金台账销户之前,不得办理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转账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六十条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六十一条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二条当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三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七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八条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九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条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但甲乙丙三方均具有约束力。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条款修改、补充、变更应经协议主体各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经协议各方签署(自然人签署/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出现下述情况的,本协议终止:1.根据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方变更存管银行的,自变更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2.根据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销户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3.发生协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情形,自乙、丙双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第七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方和丙方加盖(包括以印刷方式加盖)业务专用章。

3.方在营业网点(乙方或丙方经办机构)签约,营业网点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甲方在丙方非柜台渠道签约,丙方电脑系统成功记录签约信息。

4.方及丙方电脑系统均确定存管关系生效。

第七十四条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协议各方关于本协议相关事项达成的任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甲方(客户)姓名: ${user_name}  

银行结算账号:                                 证券资金台账:              

证件类型:${id_kind}                     证件号码: ${id_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31002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网址:www. stocke. com. cn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邮政编码200002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网上银行www. spdb. com. cn

电话银行号码:95528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 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 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四)乙方承诺向丙方传递或发送的指令真实、合法、及时。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 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银行承担的前述保管职责,仅限于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

(二) 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 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以及对账单查询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第六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甲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服务。

第七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 甲方选定丙方作为其存管银行后,丙方出于管理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需要,在丙方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条 甲方在乙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机构客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丙方须校验甲方的银行卡密码(机构客户需同时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一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六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八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九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指定交易。

第二十条 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转账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存取款业务;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完成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后可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业务甲方(包括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转银行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指定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银证转账自由。甲方办理银证转账业务时,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在丙方开立汇总资金总账户余额不足等情况以外,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只能通过关联的结算账户,将资金划入第三方存管的资金台账账户。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或支付密码)。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或转入)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

第二十五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七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八条 当甲方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的客户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的借记卡因发生换卡等需要变更的,须本人亲自至丙方营业网点办理更换关联账户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后,以变更后的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当甲方需要变更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名称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因未及时到乙方和丙方变更户名或证件号码等信息而导致甲方不能正常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名称、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名称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在未成功变更相关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因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和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进行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同时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变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为销户,同时取消与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应关系,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单服务。

第三十四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但应先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销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四十二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三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如因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丙方原因未及时按照甲方或乙方的有效指令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或汇划不正确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丙方根据甲方或乙方的划款指令所进行的划款错误,由甲方或乙方承担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造成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乙、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由乙方对甲方的证券资金台帐进行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八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从丙方渠道查询到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信息均由乙方提供,乙方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丙方错误传递信息导致客户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和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单查询服务。

第五十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证券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关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存款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支取的,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丙方不负责。

第五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及特别金融管制、新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等政策因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七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建议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八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九条 当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

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二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四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转账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并打印确认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

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五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转账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

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吿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    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在留存银行的协议上加

盖签约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

2、 乙方加盖"第三方存管开户业务专用章、丙方加盖"第三方存管协议专用章

3、 甲方已通过乙丙两方提供的系统成功开通本服务,乙方及丙方电脑系统均确定存管业务生效(系统中有记录)。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NoZS

重要提示

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 —条、第六十三条(加▲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丙方予以说明。

甲方(客户)姓名:${user_name}  开户证券营业部:

证券资金账户:

证件类型:${id_kind}                 证件号码:${id_no}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邮政编码:310020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号码:95559                                 网上银行:www.bankcomm.com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 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 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方声明如下:

(一) 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

情形。

(二)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 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到乙方和丙方办理变更手续。

(三)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   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 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丙双方在业务时间、签约流程等方面进行变 更,需提前七个自然日在乙方网点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甲方仍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视为甲方接受相关业务变更。

(六)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 款,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方声明如下: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 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丙方声明如下:

(一) 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

(二) 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 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客户证券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 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因乙方对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未计付或少付利息,乙方应及时补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柜台、自助委托系统、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修改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 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明)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五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以及对账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 的证券资金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第六条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第八条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账户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

第九条甲方选定丙方作为其存管银行后,丙方出于管理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需要,在丙方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条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 折(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丙方校验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密码(或印鉴、电子证书)无误,方系统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无误后,丙方建立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在乙方柜台校验其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二条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十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 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账户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 账单;担任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十四条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自助委托系统、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十五条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十六条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十七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八条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十九条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 可由代理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甲方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指定交易。

第二十条当甲方证券资金账户出现买卖异常时,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一条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 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 (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后取出。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银证转账时间遵循甲方和乙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如是个人客户,可通过乙方服务渠道办理银转证业务,无需输入太平洋卡密码。甲方在乙方渠道发起银转证交易,乙方应自行采取措施确认甲方身份后,通过乙方系统将银转证业务请求发送给丙方,丙方应严格执行乙方送达的银转证业务请求内容。方在此确认,凡乙方按乙丙双方约定方式发送至丙方系统的甲方银转证业务请求,均视为甲方请求,丙方收到后应按照该 请求划款,无需校验甲方的太平洋卡密码。

第二十二条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二十四条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 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并由乙方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

第二十五条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 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六条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七条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八条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 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九条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 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 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三十条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余额清零,方证券资金账户余额清零后 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和银证转账业务,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校验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密码,以及甲方在丙方的银行 结算账户密码(或印鉴、电子证书),双方系统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三十三条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 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账户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 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将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管理账户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服务。

第三十四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 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④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账户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在乙方或丙方向甲方发出终止本协议通知之日起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九条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的柜台进行,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方应将签署和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对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文件原件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且该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 变更或撤销授权手续。否则,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或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托指令,视同甲方本人委托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的结果。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三条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账户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因丙方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丙方适用的监管规定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违反协议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五十条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一条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并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服务。

第五十二条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与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分)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丙方应免收汇划手续费。

▲第五十三条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或印鉴、电子证书)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或印鉴、电子证书)进行的证券 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或印鉴、电子证书)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四条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包括丙方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向政府授权的信用联合征信机构提供或因审计需要向审计机构提供,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五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 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 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六十条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 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六十一条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 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二条当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

大。

▲第六十三条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本协议项下争议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七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八条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九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条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一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 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协议自三方签署后生效,至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失效:1.根据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方变更存管银行的,于变更手续 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2.根据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自销户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3.发生协议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约定的情形,自乙方、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第七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    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信用资金委托交通银行存管业务一步式
开通流程确认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券商”):

鉴于本人已经或将与银行、券商签署以下一份或多份《三方协议》:《浙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浙商证 券公司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浙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线上开通版)》、《浙商怔券公司客户信用 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线上开通版)》.现就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或客户信用资金委托交通银行存管业务(以下简称,"存管业务”) -步式开通流程确认如下:

、一步式开通流程是指,通过券商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开户系统、手机开户系统、自助开户系统、柜面等)向银行直接发起存 管业务签约申请,银行通过系统校验本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银行结算账号无误后,建立本人证券资金台账/信用资金台账、本 人在银行开立的管理账户、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完成存管业务签约,为本人开通存管业务。签约完成后,本人无需再通过 银行办理其他手续即可办理银证转账。

二、 本确认函生效,即代表本人同意通过一步式开通流程办理存管业务开通,《三方协议》中关于本人向银行申请开通存管业务的条 款不适用于本人。包括《浙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第十条、《浙商证券公司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第六 条(业务开通相关表述)、《浙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线上开通版)》第十条、《浙商证券公司客户信用资金银 行存管协议书(线上开通版)》第七条。

三、 银行按照本确认函约定完成存管业务开通,即为具备了《三方协议》协议生效条款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中的"甲方在乙方或丙方 办理了业务手续,且乙方和丙方的业务系统为甲方成功开通本服务”(《浙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第七十三条、

《浙商证券公司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第三十一条、《浙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线上开通版)》第六十 九条、《浙商证券公司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线上开通版)》第三十二条)。

四、 本确认函经本人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1)在券商柜面签署时,经本人签字;(2)通过网上开户系统、手机开户系统、自助 开户系统等券商端自助系统签署时,本人填写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并点击"我已知晓并同意签署”。

五、 除非另有约定,本确认函中相关术语的含义与《三方协议》一致。

确认人(签字或盖章):


 

宁波银行、浙商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线上开通版)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

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345咨询。

您在乙方网上开户系统(网址:http://acc.stocke.com.cn/)使用乙方为您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签署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甲方(客户)姓名 ${user_name}       证券资金账户号:

证件类型:${id_kind}                  证件号码: ${id_no}     

 

乙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                

邮政编码:310020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邮政编码:315100

电话银行:95574         网上银行:http://www.nbcb.com.cn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合作,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乙方和丙方接受甲方指令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丙方存管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至乙方和丙方处办理变更,若因甲方未及时至乙方和丙方处变更材料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甲方同意选择丙方作为其指定证券资金账户有效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办理行。

(七)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具有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相关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资金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负责。甲方在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须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第五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须凭与其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的本人借记卡或机构实名账户办理与本协议项下服务有关的业务。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甲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六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集中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及清算交收

第七条 证券交易等事项,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丙方不提供证券交易代理有关的服务。在每个证券交易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计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

第八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四章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及查询

第九条 甲方依法享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自由。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须通过乙丙双方提供的银证转账服务办理。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将该资金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后取出。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先将资金存入其银行结算账户后存入。

第十条 乙丙双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的营业时间为证券交易日9:00至16:00。营业时间如有变动,以乙丙双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甲方可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渠道(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但应按照丙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

第十二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网上银行认证规则。

第十三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

第十四条 乙丙双方仅提供人民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其他币种的服务不在本协议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时,乙方和丙方须及时办理。如因以下情况导致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失败,乙方和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非营业时间内;

2、甲方进行"银转证”时,转账金额超过其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

3、甲方进行"证转银”时,转账金额超过其证券资金账户可取余额;

4、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现司法冻结、挂失止付、密码锁定等不正常状态;

5、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出现司法冻结等不正常状态;

6、其他法定或协议约定导致该账户资金不能正常划转的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实时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丙方通过其指定渠道为甲方提供截止上一交易日的银证转账明细查询服务。

第五章  服务的开通、撤销及有关账户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前,需先通过乙方指定的方式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账户时,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并签署相关的协议

第十九条 甲方可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或通过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完成第三方存管自助注册,如甲方在丙方网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乙方和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和在丙方设置的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时,应向乙方、丙方申请变更账户信息,并按照乙方、丙方业务要求办理。变更时,甲方须先向丙方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向乙方申请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从甲方向丙方提出变更申请直至乙方办理完毕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期间,甲方暂时不能办理银证转账交易。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和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而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的借记卡时,须至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变更在丙方开立的借记卡后,以变更后的借记卡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即撤销本协议项下的服务),需先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资金完成转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然后才能办理指定新存管银行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甲方如需办理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应先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撤销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证件失实或不符合要求;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甲方发生应终止本协议的情形时,乙方或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原因终止本协议,乙方和丙方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应营业网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账户手续。自乙、丙双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证券资金账户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二十八条 甲方或其相关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丙方可采取包括关闭银行结算账户、中止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以及丙方为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限制交易等在内的必要的反洗钱控制措施。

第六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二十九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清算交收主体职责,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乙方原因导致的证券资金账户差错或乙方开立于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交易清算交收数据、结息数据等以乙方记录为准。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和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如因乙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造成甲方和丙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以丙方数据为准。甲方如有异议,由乙方和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如有差错则由乙丙按照查明的结果进行调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差错致使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不当增加,则甲方构成不当得利,甲方不得动用且应立即归还丙方上述不当得利的资金,如甲方未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上述义务,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丙方各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存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资金、定期存款资金等)。如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差错等原因致使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中资金不当增加,甲方不得动用相关不当增加的资金且应配合乙方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如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差错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本协议第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和/或丙方根据过错原则,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方指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借记卡。甲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协议项下业务相关的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借记卡取款密码、查询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网上银行登录数字证书(如有)以及证券委托密码等,任何使用甲方上述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或证券交易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泄露及甲方其他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应及时向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甲方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前往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产生的资金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非因乙方、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以及乙方和/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交易。

第四十二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使用丙方网上银行专业版软件亦必须是丙方提供的或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它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四十五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则出现修订,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七条 乙方、丙方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乙方、丙方将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撤销相关服务,若甲方未撤销相关服务或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相关业务或协议按变更或修改后的内容执行。三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乙方和丙方营业网点、乙方网站(www.stocke.com.cn)、丙方网站(www.nbcb.com.cn )等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三方签署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经过乙方网上开户系统认证、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本协议;

2、甲方已通过乙丙两方提供的系统成功开通本服务,乙方及丙方电脑系统均确定存管业务生效(以乙方及丙方系统中记录为准)。

第五十条 甲方在此确认,乙方、丙方对本协议中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和/或丙方责任、乙方和/或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者限制甲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甲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甲方已明确全面理解上述全部条款的含义并自愿受其约束。

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前,协议各方关于本协议相关事项达成的任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date}                       ${date}       ${date}

 

 

 


PSBC2021ZH17005

 

   

浙商证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协议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乙方或丙方咨询。如需对丙方业务进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电话95580。

甲方姓名/名称:${user_name}                      

证件类型:${id_kind}             证件号码(工商注册号)${id_no}

银行结算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com.cn 

 

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部分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1.1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1.2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1.3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1.4   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1.5   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6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2.1 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2.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2.3   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3.1 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

3.2   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3.3   丙方已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存管关系建立、变更、取消,资金划转、数据查询、修改客户信息等服务的能力。

3.4   丙方已具备为甲方提供7*24小时资金划转服务的能力,但甲方实际转账时间应以监管部门的要求及乙方系统规定为准。

3.5   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部分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对甲方托管在证券资金账户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负责。

第五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证转账交易将资金转到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甲方取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银证转账交易转回到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直接办理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六条  甲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账户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按乙方要求签署开户相关协议。

第八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甲方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乙方和丙方须分别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和在丙方设置的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指定方式(如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等)修改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乙方指定方式(如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密码重置。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网上开户系统发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申请,并经丙方校验相关信息无误或由甲方通过丙方进行签约后,建立甲方证券资金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乙方有义务核实甲方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九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部分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合规的委托,并有权拒绝接受并执行甲方发出的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或丙方触犯任何法律、法规、证交所自律规则或部门规章的委托指令;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账户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对账单;担任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三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六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七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在正常交易时间内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如甲方证券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且不存在未交收的交易时,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两个交易日内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如甲方涉嫌异常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的交易行为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部分  资金存取

第十九条    甲方通过丙方自动柜员机或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甲方选择)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指定方式(如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第二十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丙方并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并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

第二十二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

第五部分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四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部分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时,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成功变更户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银证转账。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和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若上述变更同时涉及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甲方应先行前往丙方柜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甲方未及时在乙方和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或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校验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密码。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三十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账户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对账单服务。

第三十一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或者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能撤销证券资金账户的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32.1     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32.2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32.3     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2.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账户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部分  委托代理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客户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机构法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委托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三十九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部分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条  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任何一方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过错方应赔偿非过错方一切经济损失及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四十一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主体的职责,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收到丙方不能履行存管银行职责相关通知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账户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丙方因未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丙方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非因甲方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直接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等,超出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以及从事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甲方银证转账造成的差错事故,乙方根据丙方对账数据对客户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调账丙方予以必要的配合。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四十八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

第五十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签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取款密码、电话银行密码、证券资金账户及证券交易委托密码,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或证券交易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泄露及甲方其他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三条  若甲方遗失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证券资金账户冻结,在证券资金账户冻结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及其它非乙方和丙方人为因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乙方、丙方应保证尽快采取其它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六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五十七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八条    当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部分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提请调解的,按以下第__60.1____种方式解决:

60.1     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2     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3     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4     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部分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约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等。

第六十二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三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为甲方办理业务,并保存甲方的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五条    三方同意,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乙方、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约定外,还可以是书面送达、公告、短信通知等。

66.1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或乙方、丙方网站发布之日起生效。

66.2     书面送达的通知,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或快递方式的,自发件地邮戳记载之日起,满7日视为送达。

66.3     短信等通知方式以信息系统发送之日视为送达

66.4     各方联系方式均以本合同首页中记载为准(住所地即为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均应在15日之内通知对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寄送的均视为送达。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三方签署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68.1     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名;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68.2     乙方加盖三方存管专用章、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如为电子签署的,适用本条约定:

69.1     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69.1.1      甲方已在乙方业务系统签署确认;

69.1.2      乙方以系统应答方式确认、丙方以系统应答方式确认。

69.2     甲方通过乙方线上渠道在线阅读,并确认同意接受本协议的,视为电子签署协议,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声明:乙方和丙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协议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为自然人:${user_name}    

${date}

 

乙方(盖章) 

      ${date}

 

丙方(盖章)

    ${date}

 

 

 

 

 

 

 

 

 


信银行

CHINA Cine BANK

 

浙商证券

ZHESHANG SECURITIES

 

 

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No 0000001

 

 

甲方(个人客户)姓名:${user_name}

有效证件名称

${id_kind}

证件号码

${id_no}

证券资金台账

银行结算账户(中信卡/存折)


服务功能选择


甲方(机构客户)名称:

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证券资金台账


结算账号


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

网      址

www. stocke.comxn

经办网点名称


联系电话


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客服热线

95558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经办网点名称

________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行

眹系电话


 

签于乙方和丙方实施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o

全部协议共十章七十三条(附后),各方已认真阅读协议全文,并承诺认真履行各方权利义务。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向其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 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丙方声明如下:

(一) 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

(二) 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 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第六条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个人客户开立的中信卡/活期存折或机构客户开立的结算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甲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经由该账户。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的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帐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甲方选定丙方作为其存管银行后,丙方出于管理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需要,在丙方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条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甲方应提供本身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结算账户(中信卡/活期存折)和证券账户卡或机构客户的加盖客户公章和预留印鉴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银行结算账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券账户卡,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丙方须校验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密码,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可以通过乙方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随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个人客户则本人持有效证件(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则由其授权委托人持加盖客户公章和预留印鉴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一条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校验在乙方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二条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个人客户必须提供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机构客户则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六条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七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八条甲方选在乙方作为其在上海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九条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个人客户须本人亲自到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机构客户则须由授权委托人,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的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指定交易。

第二十条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以在丙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设备等渠道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方式包括现金存取、转帐支付等。网上银行等渠道需申请方可使用。各渠道服务时间应遵守丙方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丙方提供的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但甲方办理上述资金存取业务,应遵守乙方及丙方有关大额取款等业务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在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六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申请、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七条 甲方到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手续,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中信卡/活期存折)和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持加盖客户公章和预留印鉴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理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券账户卡。丙方在系统内部为其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对应银证转账关系。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中信卡/活期存折),签约结算账户在挂失,冻结期间,银证转账业务将被终止。

第二十九条 甲方因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中信卡/活期存折)遗失,损坏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时,个人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新结算账户(中信卡/活期存折)。机构客户持加盖客户公章和预留印鉴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理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在丙方柜台办理变更结算账户手续,变更需校验甲方在丙方的原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密码及新银行结算账户密码。

第三十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人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三十一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应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在重新指定存管银行成功前,甲方不能进行银证转账。

第三十三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应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并将结息信息发送给丙方。甲方将账户余额转入甲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日终时解除甲方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四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1. 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2.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3.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帐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四十二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三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主体,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如因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帐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业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丙方责任导致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并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进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包括接受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冻结,扣划,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五十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一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查询功能,并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易明细查询功能或对账单等,便于甲方对账。

第五十二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三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关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号(资金账号)及银行结算账户(中信卡/活期存折)。

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解除签约银行结算账户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或办理证券资金台账销户之前,不得办理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资金转帐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遗失身份证,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甲方遗失银行借记卡,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帐业务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帐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帐,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量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六十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六十一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二条 当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三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以诉讼方式解决,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台账,并保留向甲方收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费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八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所致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况的,本协议终止:1.根据协议第三十二条约定,甲方变更存管银行的,自变更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2. 根据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自销户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3. 发生协议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情形,自乙、丙双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    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

3.    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名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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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全部协议条款,共十章七十三条

 

 

 

 

甲方(签字或盖章): ${user_name}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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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签署页

NoZS

甲方声明和签字:

兹声明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完全同意和
接受该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该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该协议书中约定的权
利和义务。

投资者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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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网点名称


证券资金台账号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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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签字或盖章):${user_name}

 

 

 

 

 

日期:${date}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乙方或乙方授权机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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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存管银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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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客户(以下称:甲方,姓名/名称参见本协议书的签署页)、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共同签署,并于签署之日起生效。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惜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 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 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六) 甲方己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 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银行承担的前述保管职责,仅限于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

(二) 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 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第六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甲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机构客户校验银行预留印鉴),同时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通过乙方柜台随时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条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按照乙方流程办理。

第三章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一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乙方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五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七条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八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授权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跑乙的其他方式办毗海证券交易所撤销指定交易。

第十九条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资金存取

第二十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丙方不要求的除外)O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后取出。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但在非交易日和银行与券商的交易日清算时间内,客户不可通过转账系统进行转账。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至其在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

第二十四条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签约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其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预留印鉴视同变更。

第五章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六条 若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八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证券账户卡、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九条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然后再办理新存管银行的指定手续。

第三十一条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乙、丙双方系统通知对方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至IJ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

第三十三条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
法;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委托代理

第三十八条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临柜),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八章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二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甲方选择乙方为存管银行应当事前报经浙江证监局核准。如果乙方不能严格落实第三方存管银行责任,甲方应当及时上报,并主动或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乙方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如因乙方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为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产生纠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丙方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有关通知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超出相关协议规定的委托范围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五十条    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一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并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服务。

第五十二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三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证券资金台账卡及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银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若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五十九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氏委托手段。

第六十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一条  当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三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可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六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耳西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七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短信通知、电话通知、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三方签署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 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乙方经办机构或丙方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加盖人名章或签字并加盖相应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

3、 丙方加盖证券代理业务协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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